【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质检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10号公告,质检总局在总结有关地方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组织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自2018年1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产品范围包括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38类产品。
公告原文如下:
2018年第10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减证”要求,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幅精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质检总局在总结有关地方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组织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自2018年1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产品范围包括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38类产品。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完善机制,制定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幅精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核心,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二、工作原则
(一)能减则减。大幅减少申请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便民高效。高度归并审查内容、审查频次有效合一,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三)统筹兼顾。注重顶层设计,统一协调质检总局审批与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的证书。
(四)稳步推进。按照及时跟进、审慎稳妥的要求,稳步推进新旧证书管理模式过渡。
三、工作目标
将“一企一证”作为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内容,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
四、主要内容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副本中同时注明许可的产品名称。
(二)企业在办理以下许可事项时,可以按“一企一证”的原则,一并申请,换发新版证书,证书编号从企业相应细则产品的编号中选择,一般以主导性产品编号为证书编号。对新发证企业直接按照“一企一证”“一证一号”的原则办理;已获证企业在换证时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书,逐步换发完毕。
1.发证。企业首次申请1类以上产品生产许可证时,质监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按照“一企一证”发证,证书有效期5年。
2.延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当企业申请1类以上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时,质监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按“一企一证”,收回原证书,换发新证书。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最短有效期。
提出延续申请,但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延续有效期要求的,按新发证程序办理。
3.许可范围变更。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增加1类以上产品的,质监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符合许可要求的,按“一企一证”,收回原证书,换发新证书。新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有效期。
4.迁址或名称变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地址迁移或企业名称、住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保留原证书有效期。
5.补领。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按“一企一证”补证,保留原证书有效期。
6.其他情形。企业因兼并、重组、吸收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情形,按“一企一证”办理,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最短有效期。
(三)“一企一证”在同级审批权限的产品内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审查要求。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审查员对多个产品进行合并审查。
(二)时限要求。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产品审查部严格执行有关时限要求。
(三)服务要求。尊重企业意愿,充分发挥“一企一证”服务效能。
附:
一、继续实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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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钢筋
|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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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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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承钢材
|
质检总局
|
3
|
水泥
|
质检总局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质检总局
|
5
|
防伪技术产品
|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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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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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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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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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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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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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质检总局
|
9
|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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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爆电气
|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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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燃气器具
|
质检总局
|
12
|
空气压缩机
|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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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港口装卸机械
|
质检总局
|
14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质检总局
|
15
|
公路桥梁支座
|
质检总局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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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质检总局
|
17
|
水工金属结构
|
质检总局
|
18
|
制冷设备
|
质检总局
|
19
|
内燃机
|
质检总局
|
20
|
砂轮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1
|
饲料粉碎机械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2
|
建筑卷扬机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3
|
钢丝绳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4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5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6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7
|
救生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8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9
|
电线电缆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0
|
耐火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1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3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5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6
|
人造板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7
|
化肥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8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二、已取消的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1
|
税控收款机
|
质检总局
|
2
|
抽油设备
|
质检总局
|
3
|
钻井悬吊工具
|
质检总局
|
4
|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
质检总局
|
5
|
电力金具
|
质检总局
|
6
|
输电线路铁塔
|
质检总局
|
7
|
铜及铜合金管材
|
质检总局
|
8
|
棉花加工机械
|
质检总局
|
9
|
机动脱粒机
|
质检总局
|
10
|
工厂制造型眼镜
|
质检总局
|
11
|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
质检总局
|
12
|
蓄电池
|
质检总局
|
13
|
橡胶制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4
|
电力整流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5
|
岩土工程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6
|
泵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7
|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8
|
水文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9
|
输水管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三、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3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1
|
电热毯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
|
助力车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
|
摩托车乘员头盔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四、调整为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8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调整情况
|
1
|
砂轮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
|
饲料粉碎机械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3
|
建筑卷扬机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4
|
钢丝绳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5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6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7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8
|
救生设备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